《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版發布
來源: 作者: 更新于:2017-3-10 閱讀:
2016年03月24日,民航局飛標司發布關于《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的通知。
按照民航局“十三五”立法規劃,為了規范我國民航飛行標準領域中政府的安全監管和行業的安全運行,飛標司重新整理并起草了《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行政法規,F廣泛征求意見。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包括航空器的運行、航空人員、航空人員訓練結構和航空器維修機構、監督檢查等七章內容,航空器的運行包括五節:一般要求、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無人機、社會公眾的義務。
其中,第二章航空器運行中規范了通用航空和無人機的運行標準。具體見第四十六條到第五十五條。詳情如下:
第三節 通用航空
第四十六條通用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要求對航空人員的技術狀況和航空器的使用、維修情況作出記錄并保存。
第四十七條通用航空運營人的航空器機體翻修、部件翻修工作和大型航空器的所有維修工作應當由經批準的航空器維修機構或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實施。
第四十八條下列運營人應當向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申請領取運行許可證書,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運行:
。ㄒ唬┦褂煤娇掌鲝氖律虡I活動的運營人;
。ǘ┦褂么笮秃娇掌鲝氖路巧虡I活動的運營人;
。ㄈ楹娇掌鞯乃腥颂峁I利性專業飛行服務的運營人(以下簡稱航空器代管人);
。ㄋ模┦褂煤娇掌鲗嵤┺r林噴灑作業飛行的運營人;
。ㄎ澹┦褂弥鄙龣C實施機外載荷作業飛行的運營人。
除上述情況外,其他通用航空運營人無需滿足本條例第四十九至五十條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通用航空運行許可證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交納審查費用:
。ㄒ唬┯蟹线\行要求的民用航空器、設備、設施和航空活動場所;
。ǘ┯斜匦璧墓芾頇C構和管理人員實施管理,有合格的維修人員、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或機構對其航空器實施維修,有合格的飛行機組人員對其航空器實施操作;
。ㄈ└鶕w行和作業特點,配備了相應的手冊和資料,為航空人員提供了充足的訓練,具備按照手冊、資料實施安全運行的能力;
。ㄋ模┖娇掌鞔苋伺c航空器所有人簽訂的代管合同的內容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ㄎ澹┩ㄟ^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的運行合格審定。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頒發相關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相關證書,并書面回復說明理由。
通用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運行許可證書的批準范圍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運行。變更運行種類和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申請修改運行許可證書。
第五十條通用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參與航空器運行的航空人員制定工作手冊,按照手冊實施運行。運行規模小的通用航空運營人,經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簡化手冊內容。
第五十一條通用航空運營人所使用的駕駛員的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節 無人機
第五十二條使用全重1.5千克(含)以下無人機的運營人無需遵守本條例要求。地方政府可以要求部分此類無人機運營人遵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使用全重1.5千克(不含)至150千克(含)的無人機、距受藥面高度不超過15米的植保類無人機或充氣體積在4600立方米(含)以下的無人飛艇實施運行的運營人,無需向民用航空主管機構申請領取運行許可證書,但應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運行。
此類無人機在運行時應當安裝或內置電子圍欄,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要求接入無人機云系統,接受民用航空主管機構和其他管理部門的監督。
此類無人機運行所需航空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證件和技術資格,經培訓合格,適合于所從事的工作,但無需按照本條例第三章和第四章實施管理。根據其分類和性質,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行業協會實施管理。
第五十四條使用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外的無人機實施運行的運營人應當向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申請領取無人機運行許可證書,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運行。
第五十五條無人機運行許可證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交納審查費用:
。ㄒ唬┯蟹线\行要求的無人機系統和航空活動場所;
。ǘ┯斜匦璧墓芾頇C構和管理人員,有合格的航空人員;
。ㄈ└鶕w行和作業特點,配備了相應的手冊和資料,為航空人員提供了充足的訓練,具備按照手冊、資料實施安全運行的能力;
。ㄋ模┩ㄟ^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的運行合格審定。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頒發相關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相關證書,并書面回復說明理由。
無人機運營人應當按照運行許可證書的批準范圍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運行。變更運行種類和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申請修改運行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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